关于土地出让补偿费问题

请问:土地征用(向农村征用土地,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种补偿费标准如何?所谓的“四项补偿费”的含义是什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最好是浙江省的规定。谢谢!
谢谢xirou102的帮助,我想补充的问题是国家在确定土地出让金时包括了那些内容?一般理解为包括土地征用成本、土地收益(相当于级差地租),而土地征用成本中包含那些内容呢?我原来的理解是国家出让土地应该是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后的熟地,那么拆迁补偿费用应由国家承担的,即应该包含在土地出让金内的。请指教!

土地价格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和基础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是在土地国有的条件下,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使用者而收取的费用。而拆迁补偿是土地使用者对该土地上建筑等设施所有人的补偿,基础配套费是指为使该地成为熟地而实施的水、电、路接通所需要的费用。
可见,土地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但如果该地块非荒地,则土地出让金并不是土地价格的全部,还包括拆迁补偿和基础配套费用。

一.为了有效控制征用土地的数量和防止侵害被征用地单位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加强了征用土地的审批,上收了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分别规定如下:
国务院的批准权:(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都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际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讲述。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了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城市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级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的权限:(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二.建设用地的费用补偿
建设征用土地费用补偿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建设征用土地费用由以下几个部
分构成: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耕地占用税
(7)土地管理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这两项费用应上交国家财政。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用补偿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
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青苗补偿费
已征用的土地上长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不能收获的,应由用地单位按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
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地上附着物是指房屋、水井、树木、涵洞、桥梁、公路、水利设施、林木等地
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确定。
(4)安置补助费标准
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
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个别特别情况还可适当增加,以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为原
则。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
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5)新菜地开发基金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数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区别,规定了不同的税额;
①全县人均耕地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0~10.0元;
②全县人均耕地在1.0~2.0亩(含2.0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0元;
③全县人均耕地在2.0~3.0亩(含3.0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④全县人均耕地在3.0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元;
⑤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
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过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7)土地管理费
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般是在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之和的基础上提取2%~4%。如果是征地包干,还应在四项费
用之和后再加上粮食价差副食补贴、不可预见费等费用,在此基础上提取2%~4%做为土地管理费。
3、国家建设拨用土地及临时用地的费用补偿
(1)国家建设拨用土地费用补偿
(2)国家建设临时用地的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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