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抢劫而殴打张某,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落,甲捡到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甲某是否构成抢劫罪?

  1、“甲为抢劫而殴打张某”,甲有抢劫的故意,虽未抢劫到财物,仍按抢劫罪未遂处罚。
  2、“钱包不慎从身上掉落”,因自然事件中断,不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
  3、抢劫罪的量刑不能只看抢劫到财物。因为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在量刑时还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作案手段、场所、危害后果等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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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06
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甲不成立抢劫罪。【钱包在跑步时掉落是一个常态的事件,切断了暴力与取财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甲的殴打行为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

此题是司法考试真题,2007卷二第1题A项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9-06
你好
1、具有因果关系;
2、甲某属于在被害人无力防备下取得财物,涉嫌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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