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项目

一、 病人情况:我弟弟一家三口骑摩托车被小车从后面撞了,我弟弟和侄女都是背部擦伤,弟妹双腿严重擦伤,右脚踝骨折,脸部擦伤。
二、 肇事方情况:对方买的是大地保险,买了商业险的。
三、 问题:大地保险对于我弟弟一家赔付的具体项目,限额,以及我们家能对肇事方提出来的合理要求以及可以索赔的限额等,请详细介绍一下。
注: 主要是弟媳要脸部的美容费以及家人的营养费,还有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一系列的赔付。

回答满意必定追加不低于100分,骗子生孩子没屁眼

一、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
  双方协商,由车主陪同到保险公司核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医疗费赔偿额为:1万元,伤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肇事车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二、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2、误工费(退休人员不赔偿,但被单位返聘的除外)、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费、6、残疾赔偿金、7、死亡赔偿金、8、被抚养人生活费、9、精神损害赔偿费;
 三、保险公司赔偿项目的核算标准。
 1、医疗费:
  ①住院收据----原件
  ②诊断书-----原件
  ③住院总费用清单-----到所住医院医药部门打印,并加盖部门业务章
  报销比例:总的个人承担15%,保险公司承担85%,其中甲类药:报销100%、乙类药:报销98%、丙类药和原发病用药不予报销;
 2、误工费:
  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误工证明的内容包括:误工原因、误工时间、是否停发工资,停发工资金额)
  所在单位出具的您的收入情况说明;并提供您在护理前3个月的工资条,在情况说明上和工资条上都盖上您单位的财务章;如果您的工资超过纳税标准的,要提供纳税证明(到税务局开具);
  误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误工证明的内容包括:误工原因、误工时间、是否停发工资,停发工资金额)
  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您的收入情况说明;并提供您在护理前3个月的工资条,在情况说明上和工资条上都盖上您单位的财务章;如果您的工资超过纳税标准的,要提供纳税证明(到税务局开具);
  护理人员不能证明收入情况的,根据护理级别,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一样;
  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根据住院天数支付;
  5、交通费:
  根据却有必要,需要转院、复诊等坐车、打的支出费用,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且合理部分为准,如果没有票据,根据住院天数支付;
 6、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在限额11万内支付,超出的部分由肇事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支付,具体核算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方法为准;
 7、精神损害赔偿费:
  经保险公司核算后,未获得赔偿部分,由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个人觉得您的案例跟一下案例比较相似,可做参考,此案例同样是大地保险公司,商业险种!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2005年1月14日13时许,朱某驾驶粤P摩托车从塘厦往柏地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桥路段路口往右转弯时,从侧面超越前方由杨某驾驶的赣D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朱某受伤、车辆受损。赣D重型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4年12月18日至2005年12月19日。

  2005年1月25日经东莞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东公交字[2005]第C0004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因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朱某于2007年10月9日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请求杨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623.6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对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4840.34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370元诉讼费。

   判决摘要

  法院认为,本案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信。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4840.34元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某保险负担370元。

   争议焦点

  1.本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如何?

  保险公司辩称,2006年7月1日以前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我公司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赣D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另外,根据1982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机动车辆均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中国保险监督指出,我国目前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办理。因此,该机动车第三者险有强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保险人更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合同约定在本案中的法律效力如何?

  保险公司辩称,本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公司没有对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法院则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保险合同不予审查。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3.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事故于2005年1月14日发生,故本案的诉讼时效至2006年1月14日止,原告于2007年10月9日起诉,明显超过法定时效。

  法院认为,本事故于2005年1月14日发生,事后原告朱某送到东莞市樟木头医院住院治疗至2005年2月5日。后原告朱某于2006年2月1日到东莞石新医院住院治疗至2月13日,并于2007年8月30日经东莞市交警支队黄江大队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评定为十级伤残。从原告朱某第二次住院的诊断结果和评残检查结果来看,朱某第二次住院治疗和评残与本事故相关联。根据本案实际,其诉讼时效应从评残之日起计至2008年8月30日止,原告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9-09
你弟媳需要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以医院的正式票据为准),误工费(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其实际工资收入确定数额,需要提供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工资停发证明)护理费(同误工费)营养费(根据诊断证明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否构成残疾,可以再起诉的时候提起鉴定申请,并且将后继治疗费一并申请做鉴定,如果构成残疾会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交通费等
第3个回答  2012-09-09
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呢?需要根据责任比例分配确定赔偿数额。
通常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有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但是最后对方或者保险公司承担的数额需要根据保险投保的数额、险种以及责任比例确定。
第4个回答  2021-04-04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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