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工

作时间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

举个极端的例子,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大觉,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

2、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3、“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举例说明,某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晕倒,经过30个小时山路运送才送到医院,在医院昏迷36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此案“48小时之内”起算时间从送到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此案是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

扩展资料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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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工

作时间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

举个极端的例子,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大觉,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

2、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3、“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举例说明,某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晕倒,经过30个小时山路运送才送到医院,在医院昏迷36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此案“48小时之内”起算时间从送到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此案是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

扩展资料: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具体来说,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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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范围: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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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7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释】本条是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这里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这里所称的“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例如,清洁工人负责的清洁区域范围内都属于该工人的工作岗位。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一规定与266号文相比,变化较大。根据266号文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必须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条例对266号文的规定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266号文将突发疾病纳入了工伤范围,如果条例不将其纳入工伤情形,势必缩小职工的现有保障范围,不利于稳定社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围,有利于调动工伤风险较小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近七年的试行结果表明,266号文的有些规定,诸如工作紧张、第一次抢救治疗,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易引发大量争议,条例在将其纳入工伤范围的同时,删除了原来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为了帮助广大职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哪种情形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条例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需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例如,某单位职工在过铁路道口时,看到在道口附近有个小孩正牵着一头牛过铁路,这时,前方恰好有一辆满载旅客的列车驶来,该职工赶紧过去将牛牵走并将小孩推出铁道。列车安全地通过了,可该职工却因来不及跑开,被列车撞成重伤。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应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照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1989年4月民政部颁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形,具体范围包括: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伤口)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救治的情形。
职工原在军队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按照工伤的基本精神,不宜认定为工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其后果不应由职工个人而应由国家来承担。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将其规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2.关于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1)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条的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享受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至24个月的工资;——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职工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2)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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