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扩展资料
普通话为规范化的,是中国法定的全国通用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普通话的推行与方言的使用是和谐共存的关系。推广普通话并不意味着消灭方言,推广普通话既不以消灭方言为目标,也不以消灭方言为手段。
不能把普通话和方言简单地对立起来,两者的功能和地位不同,处在不完全相同的时空之中。任何一种方言都有它的稳固性和不可替代的实用性。在民族共同语的发展时期,方言之间过去所有的那种明显的界限会逐渐淡化,方言的力量必然会削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