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仅限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吗

如题所述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作出的。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派遣国的权利和两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如下:
  1.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以及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1)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长久居留的;(3)外交使差在执行职务时,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3.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实践,除外交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定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予以外交官待遇。
  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得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1)途经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2)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3)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4)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4.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须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一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理。该公约于该条的第二、三项和第42条规定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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