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从书上找的原话,希望对你有帮助。。。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追问嗯嗯,您有心了,你应该还在上学的吧。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