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对98年前的有规定吗

如题所述

有,具体历史沿革如下:
《土地法大纲》(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过)第十一条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这一阶段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14点15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一九五○年十一月十日政务院第五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第九条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可分的农业土地,交由乡农民协会按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及十二条规定的原则,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下达了《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该阶段颁发《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5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第十三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共中央于1962年9月27日颁布)二十一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截止该阶段农村土地基本实现了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具有土地所有权。
《宪法》(1982 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于1987年实施)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更为成熟严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18号)第一条规定,修改后的新版土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证书按照我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由我部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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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2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根据这一政策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全国迅速开展了延包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98年二轮延包,并有了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因此,目前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承包已经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而展开的。此次土地确权登记以1998年为基础,延长30年,也就是到2028年12月31日。这次颁证也是到2028年12月31日。
第2个回答  2020-12-02
我的土地83年有承包地啊98年他们没给我分啊?9后来孩了结婚我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户口起到女儿身边,我们离婚40多年了我们母女的合法权益呢?我70多岁了我们的土地就没了吗???
第3个回答  2019-07-05
回答诚包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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