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做了5个月(2010年8月-12月)现在提出辞职。公司说要提前30天通知,而我2010年12月30号提出辞职,并于2011年1月2号上交辞职报告,于2011年1月4号离开公司。现在我向公司索要12月份的工资,他们说:“因为,我的离开对他们公司造成了损失。而且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这是擅自离职!”但是他们并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之类的,仅仅是发了本员工手册,而且员工手册上,明确写着:“员工在合同期内离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按旷工处理,保险不给转出......!”我的公司是电信代理公司,期间,一个月只有4天假,公司经拖欠工资,没有交纳保险,(公司问我们要不要交保险?要的话就与他们签合同,不要的话就不签合同)他们这样是违法的么? 我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随时可以离职?我是否可以索要12月份的工资?我的离职对公司造成“损失”,我该赔偿么?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签定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走人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签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