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射工作者因放射操作致残退休后的待遇

以前有个文件提过放射工作者因放射操作致残退休后其工资和卫生津贴照发。请问有谁知道现在还有没有这个文件。该文件是哪个部门颁布的多少号文件。知道的请详细告诉我,谢谢。回答满意还有追加的分。

我找到了相关的文件,其一是: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该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者为二类津贴7元/日,但我看了下,只针对工作日,就是你工作的时候也只发每月22天的补偿,退休后应该没有。另一个《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中劳薪字第248号文中规定,"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次种工作一年可以记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这条应该是可以提早退休的规定。还有个是98年卫生部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规定,调离岗位后可以继续享受一个月的津贴,根据本规定可以看到,假如是致残的话可以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一次性拿抚恤金,没有关于退休金的规定。希望能帮到您

参考资料:http://wenku.baidu.com/view/d22159333968011ca3009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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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23
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个课题组自理。

2. 同位素管理员将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3. 确诊已怀孕或在哺乳期内的工作人员或使用者应停止同位素操作。

4.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可继续享受津贴,但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5.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6.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监测费用自理。

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第2个回答  2012-04-23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职业病按照工伤处理,达到伤残等级的,给予相应赔偿。达到一到四级的,除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直到退休年龄为止,办理正式退休,退休费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给予补足,经过鉴定需要护理的,给予护理费,没有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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