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存放甲醇吗?能存多少 怎么存放才能合法 需要什么环境

如题所述

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能存放大量甲醇的,只能是存放少量自用的甲醇。只要存放大量甲醇就属于违法的,甲醇易燃,所以要远离火源,避免接触高温环境,也要避免高温天气运输。

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7℃,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运输。

扩展资料:

甲醇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甲醇属于高危化学品,甲醇蒸汽与空气相遇会形成爆炸混合物,遇到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甚至爆炸,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严重的爆炸和火灾。当室内温度达到21℃左右时,甲醇蒸汽与空气反应后会生成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混合物,爆炸极限为6.7%~36.5%。

故不可私自使用并私藏甲醇,以免发生不可避免的危险。甲醇具有毒性,吞食后有毒,跟皮肤接触有毒,吸入有毒。人口服中毒最低剂量约为100mg/kg体重,经口摄入0.3~1g/kg可致死。短期暴露有严重损伤健康的危险。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中国甲醇产业网:刻不容缓的甲醇安全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一甲醇非法储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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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6
甲醇是易燃易爆物品,如果个人使用,一般是一斤二斤的,但如果是大量的储存,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如果是生产经营必须具备下列要求: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BG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审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近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度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瀑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持、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要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耳恭听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保、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复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品的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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