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正在学习,我自己的理解是这样的。
第一、成立是大前提。没有成立,就更别谈有效和生效了;
第二、成立了不一定有效。因为也有可能是无效等情况;
第三、无效一定不会生效,只有有效才会涉及是否生效的问题。
1、成立且有效,不一定生效。
有效是指取得效力,也就是说法律是认可的,但是未必生效,及未必立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原因是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了大学,我就给你80万元。”这就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个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但是并未生效,必须要等到他考上大学才生效。
2、成立且无效,一定不生效。
连法律效力都没有取得,何谈生效。
3、成立且效力待定,行使追认权,有效且生效。
4、成立且可撤销,不行使撤销权,有效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