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的延期是否有具体规定?

如题所述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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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根据《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暂行条例》是可以申请延期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延期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办理,是指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的方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经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一)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应急突发事件的;
  (三)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延长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需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承办人员应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承办人员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延期办理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 延期办理申请应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应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延期办理申请批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县365便民服务中心。
  第九条 延期办理申请文件、批准文件及延期决定应与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一并整理归档。延期办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条 行政许可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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