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证据举报,有关部门不受理有什么依据?

没证据举报,有关部门不受理有何依据?

不受理是因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扩展资料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无为县人民检察网- 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和负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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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一、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

二、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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