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撤销党内职务,同时无行政职务(如党委副书记),其工资待怎样调整确定。

如题所述

其工资应当【比照】公务员工资相关规定调整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这就回答你的问题了,党的各级书记显然属于第一项的规定,党派专职干部属于第一、七项的规定,至于工资谁提供,《公务员法》第二条“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说得比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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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8
我也有同样的问题,但没有人来回答,也找不到相关的政策规定。我的理解是,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的规定,如其为副科级干部,则将其职务层次调整为科员,并按科员确定相应的级别(具体依照公务员撤职时"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的规定来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仅供讨论,不足之处,请评论。
第2个回答  2012-04-27
现在已经改了,公务员工资五年一调整,现在是2012年新的
第3个回答  2012-04-27
应该当时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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