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在那一级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是啥?

如题所述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不服应向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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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2-22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在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政一级法院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4-27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政府及以上。那么一般在中级法院。如果是一般行政部门在基层法院。追问

法律条文是那部法律这样规定的?

追答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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