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2-22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在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政一级法院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