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对方是台湾人!

1 我们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他拒绝赡养我的父母,并要求我把工资交给他;
3 孩子出生时曾在台湾落户,但本人从未到过台湾;
4 因为上幼儿园关系,我在大陆给孩子落了户口,户口落在我娘家;
5 我有工作,属于合同工,月薪约2000元,是否可以申请赡养费;
6 我是否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对方对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出到什么时候?
7 如果对方中途拒绝支付抚养费,我该如何争取?
他在大陆做生意,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年度收入也没有依法纳税,我该如何按其年总收入获得抚养费呢?他的家庭条件的确比我的家庭条件好,但是家里人重男轻女,对我的女儿漠不关心,我的女儿是我及我的家人一手带大,应该怎样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孩子4岁,有哮喘史,十分需要人照顾)

可以在大陆办理离婚.
有三种办法,一,协议离婚,
步骤一,在大陆办理离婚证:台湾人民携带台胞证,大陆公安单位出具之(暂住户口证)身份证件,离婚协议书,结婚证,2寸照片2张,婚姻登记处或受理机关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但是,在大陆离婚,须双方到大陆配偶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步骤二:到大陆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携带:离婚证,公证处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陆指定之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

步骤三:到台湾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携带:离婚公证书正本,身份证正本及印章,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步骤四:在台湾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携带:经海基会验证之离婚公证书,大陆离婚证,身份证正本及印章,户口簿,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日期以大陆地区离婚证件登载日期为准.

第二种办法是调解离婚:
步骤一:向大陆法院提离婚诉讼,经调解后办理离婚登记.备妥起诉状,向大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大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离婚调解书后,再到大陆配偶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步骤二,到大陆公证处办理离婚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携带:离婚调解书及双方送达回证或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其他婚姻登记受理机关指定之事项,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

步骤三:在台湾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携带:离婚调解公证书及双方送达回证公证书,身份证正本有及印章,向财团法人海峡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

步骤四,在台湾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携带:经海基会验证之离婚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各一份,身份证正本及印章,户口名簿,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第三种办法是裁判离婚,
步骤一,向大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再办理离婚登记,备妥起诉状,向大陆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大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无效进入审理阶段后,作出离婚判决,再到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步骤二,到大陆公证处办理离婚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确定证明公证书,携带: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大陆公证处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陆公证处办理离婚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确定证明(或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公证书,

步骤三,在台湾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携带:离婚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确定证明公证书正本,身份证正本及印章,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

步骤四,在台湾向地方法院声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携带声请状,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民事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确定证明公证书各一份,到台湾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声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

步骤五,在台湾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携带:大陆离婚判决公证书及大陆法院判决确定证明公证书,法院认可大陆离婚判决之裁定确定证明书,身份证正本及印章,户口簿,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抚养费: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问题补充:至于抚养权,我觉得你的情况适用于第2条,以及第5条,即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抚养费,这个你需要咨询一下律师。我的理解的话,法院应该进行取证调查,确定他的实际收入为多少,再做判定。你可以将问题转到法律类的知识问答,请教专业的律师解决。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2991836.html?fr=q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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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3-13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就财产和小孩的抚养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如果不是,则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这个台湾人没有合法的鉴证,您还可到公安部门举报,将其驱逐出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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