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11月10日A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率为10%,A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11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11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20000元;福利费用2800元,分配制造费用181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20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率也为10%。货款尚未收到。A股份有限公司、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问:1、A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发出原材料时,编制分录
2、编制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甲产品领用收回的加工物资;的分录
3、甲产品发生其他费用;甲产品完工验收入库
4、编制销售甲产品时的分录
亲,第一个问题弄错了,是受托方
亲,第一个问题是受托方,急!
B企业(受托)会计账务处理为:
应缴纳增值税额=7000×17%=1190(元)
应税消费税计税价格=(51950+7000)÷(1-10%)=65500(元)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65500×10%=6550(元)
借:应收账款 147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
--应交消费税 6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