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9、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国家为治理无营业执照经营的现象,出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共计22条。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6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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