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保部门工程排污费如何规定

如题所述

合肥市环保局排污费征收办法时间:

一、排污费征收范围、对象及种类 依法对市区范围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排放含有污染物的企事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建筑业等排污单位 及个体工商户征收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服务业排污费和加倍收费、提高征收标准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二、排污费征收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及饮食娱乐服务业、建筑业、个体工商户到各所属环保分局办理;建筑施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噪声科办理。

排污费征收部门办公地址:合肥大厦十二楼   电话:264937

瑶海区:受理部门——合肥市环保局瑶海分局  电话:5624560  

蜀山区:受理部门——合肥市环保局蜀山分局  电话:5623919
    
庐阳区:受理部门——合肥市环保局庐阳分局  电话:2652444
   
包河区:受理部门——合肥市环保局包河分局  电话:5545637 
    
建筑施工: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噪声科     电话: 5611713
三、排污费征收程序   1、排污费计算。根据排污单位申报登记表或监督性监测报告单,依据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计算排污费。
(1)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两个排污口以上的,分别计算后迭加收费。
(2)排污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分别计算后,迭加收费;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15天(昼或夜)的,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13日)公布以后,新建、扩建、 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 染物又超过标准的;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均加倍收费。
(4)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5)对逾期不缴排污费的排污单位,每天增收滞纳金1‰。
(6)服务行业排污费的计算。对能够进行监测的, 按《安徽省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一)》所定的标准计算收费;对无法进行监测的按《安徽省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所定的标准计算收费。
2、排污费收缴
(1)向排污单位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2)经监察支队和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双方同意,监理处按月或季通过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收缴排污费。
3、解缴国库按规定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四、排污费减免 1、减免条件
当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明显降低或达标排放时,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减免排污费。
2、减免程序
(1)排污单位向监察支队提交重新核定排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
(2)监察支队根据申请报告,赴现场进行调查、 监测等核实工作。
(3)对情况属实的,通知排污单位领取并填写《排污费减免审查表》。监察支队自接到申请减免报告后一个月内批准减收或免收排污费。
  
五、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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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5
对于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是直接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自建住宅应收取过高的噪声排污费,建设城镇居民委托的施工单位施工,可以征收费用过度放电而征收的主要施工单位,但一般不小环保部门征收。
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相应的分贝按照过多的建筑噪音分贝个月每月收集超过的天数不少于15天,减少了50%。因此,过度的施工噪声排污费的基础上的分贝值高,低和建设的天数来判断。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9-25
您是什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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