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与单位解除和同,以后自己交,现在单位只把医保办完了,养老和失业保险还没办完,我有几个问题请大家帮忙:
1:断了这几个月到时能补交吗?是否有滞纳金?
2:我能领到失业金吗?或者失业补偿?
3:我户口在哈市,如果转到外省交,是否因地而异交费额不一样?
您好!真是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还有这么多道道呢!
1:我不知道交失业保险有什么用,单位以前一直给交着,有了社保,失业保险是不是就没用了吧?
2:我已解除了和同,如果不交失业险了,能把以前交的那些提出来吗?还有,
3:户口不在居住地,社保就转不回来吗?当地有个单位可以吗?没有单位是不是就彻底没戏了?
可以的。
1、失业保险的补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因此,必须是单位职工才可以缴纳失业保险。因为个人原因(跳槽、离职等)导致失业保险断缴的,是不能补缴。但是因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失业保险应缴未缴的,可以由单位申请补缴。
2、养老保险的补交:(以深圳为例,各地略有不同)
如果是深圳户籍的居民,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尚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是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补缴前已在我市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补缴时间段为入深户后、年满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人补缴时间不早于1987年3月;
(4)申请补缴的时间段未在其他地市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深户个缴人员,可参照个人缴费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补缴。但是,如果不是深圳户籍的居民,目前还不能享受以上政策,需要申请延期补缴。今后如果补缴政策有新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365号相关条例的规定:
1、用人单位已申报增员但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补缴基数和费率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金额进行缴纳。
2、对用人单位未申报所产生的失业保险欠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欠费期间的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
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补缴时所在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不低于所在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