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电信合作厅的营业员,单位安排加班宣传,我是早八点办到5点的,加班时间是2个小时,大约10天左右。公司副经理层答应过给我餐补,后来总经理说没有加班费与餐补,后因为每天打卡晚几秒钟扣取300元罚款。合计晚打卡:6次,每次约为50元。我想问:
1、公司迟到扣取50元罚金是否合理。因为我一天工资还不到50元。
2、我的加班费与餐补应该怎么样才能要回。
出来打工都不容易,这样克扣工资让我根本无法接受。今天已经离职,要如何要回我的自身利益。要回我的血汗钱。请大家帮忙
我是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有写工作日志的习惯,加班的时间和日期都会在工作日志中体现出来,这样算加班证据不?
追答是你自己的习惯就没有用,要找工资单,上班卡,和平时的在签名,反正能证明你加班了就行
我们有写工作日志的习惯,加班的时间和日期都会在工作日志中体现出来,这样算加班证据不?我是在使用期间安排加班的,没有签劳动合同。
追答可以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参考如下法条 主张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