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司是小的分包人,A企业作为总包人,我公司于2012年6月1日以A企业名义向业主开具发票200万,向税务机关交税67200,2012年6月15日业主向A企业支付工程款200万元,A企业按2%收取费用后付给我公司工程款196万元,我方向A企业开具收据200万,A企业向我公司开具收据4万元,发票和税票上的纳税人均是A公司,A公司没有要发票和税票的记账联,请问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税金不是总包人承担,是我公司分包人承担,你要是做成我公司的税金,附件就是税票,但税票上的纳税人是总包人
追答本身也是应该你们公司承担的,他们只是代扣代缴单位,所以才在200万里扣除了67200,如果是你们另外支付的,可以在应收账款里减除这笔款项。
因为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给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200万元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
总包单位只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时,总承包人到税局开票时,需开具《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此申请表上详细提供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项目办根据上述资料向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向转(分)包人提供《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转(分)包人据此至项目办开具发票,项目办对此不征收税款,并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
是啊要是做成我们的税,税务机关到时候不同意,到时候再让从利润表上扣除掉,又得罚款,我公司这工程又转给其他承包商,要是做到其他应收款又违背了分包人不能代扣代缴税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