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早上7点左右,开车(半挂16米)去工地装货,途中把一骑自行车老头(83岁)给刮倒了老头倒地把腿压断(我的车子都过去五分之四,是他自己倒的,还是刮得都不知道)由于噪音比较大 路又颠簸,出事又在车尾处一点没感觉到,我就把车开走了,大概一公里后我停下车吃顿早餐(用时十几分钟),吃玩早餐后我就走了,大概走了一公里我就到了工地门口排队准备装货,7点50交警到了,找到我说要调查一起交通事故,然后就把车子开到交警队调查了,经过调查监控.目击者和后轮轮胎刮痕才确定我碰到人了。请问:“我这些能不能证明我不是肇事逃逸?”已经过去三天了,伤者小腿已经截肢,由于年龄太大,伤者生命比较危险。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