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后,再鉴定出轻伤的,怎么办

朋友同人打架,到派出所后,也不具体询问伤情,就给了两个选择,一是接受调解,二是由派出所处理,由派出所处理就是先拘留。朋友因有生意要打理,迫不得已同意调解,因我朋友这边人多一些,对方只有一人,判我朋友赔对方几千元药费了事,并签了调解书。我朋友事后觉得不对,就去作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请问我朋友仍能主张自己的权益不?

可以依法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打架后已经由公安机关调解,赔了钱,但是鉴定出轻伤,打人者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受害人不可撤诉。因为触犯了国家刑律,必须依法追究。谅解书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能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被打受伤后应当先报警,如果不严重双方可以直接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去做伤情鉴定,根据伤情鉴定,如果不严重的,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先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都要承担对方因伤害造成的损失。调解后,还要看具体案情,违法情节较轻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行政拘留。如果违法情况较严重,警方就双方赔偿或者其他事宜进行调解处理后,还是要处行政拘留的。如果调解不成,公安机关可以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15天,不构成刑事责任,可以到法院起诉,按照规定赔偿。如果派出所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你认为不合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规定赔偿,通过法律程序索要医疗费及相关合理赔偿费用。如果将对方打致重伤,甚至危及生命,另一方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给予一定的赔偿,减少受害者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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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1
你好,要看调解书上的内容,如果调解书上已经涉及到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字眼,那就不能再主张权利了,
如果没涉及,可仅仅认为调解书是民事上的赔偿,刑事上仍可追究他们的责任,可申请公安机关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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