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手好!我本人是原告,劳动争议纠纷案,工作中受伤,十级伤残。被告单位跟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我的工伤,说不认识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把劳动关系,工伤确认,十级伤残都评定后,给被告发应诉通知,被告多次拒收(他知道对他不利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跟我商量说法院比劳动仲裁力度大,开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请超出本委受案范围。把被告起诉到法院,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主要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全找不到了,在法庭上出示的都是复印件,然而被告一口咬住我出示的是复印件,提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合法性,所有事都不承认,事后法院说官司对我原告非常不利,要是这样宣判我原告就得败诉,要我撤诉后重新收集证据原件再起诉被告。昨天在家收拾屋子时把这几样主要证据原件都找到了,请问高手我拿着这几样主要证据原件去找法官要求再开第二次庭,是否可以?法院说要我撤诉重新再起诉被告是否合,有没有这个必要?谢谢高手?回答的好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