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去当兵两年后退伍后国家能给多少退伍费。

听在部队的朋友说。现在去当兵没有安置卡了。每年国家给四万到六万。不知道真的假的。各位大哥给解答一下。

当兵两年为义务兵,义务兵的退伍补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部队补贴,另一部分为户籍所在地政府补贴。

义务兵退伍费(部队补贴)包括:
一是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三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四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五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第二部分为户籍所在地政府补贴:
根据各地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地的补贴标准也不同,现以上海市为例介绍。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照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优待金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各区县(或乡镇)财政负担。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年人均财力排名前5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4∶6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年人均财力排名后6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其他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
  第四条建立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以2011年2.6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起,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其中,1万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优待。
  第五条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确定,并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本人。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对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或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上述增发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八条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第九条本市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以及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享受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每年全市征兵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征兵办负责将全市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报送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区县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县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报送本区县民政局。每年6月底前,各街道、乡镇负责将本地区享受优待金的实际人数情况(包括退兵和义务兵提前退役等情况,下同)书面报送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在8月底前,负责将本地区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实际人数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在9月底前,将全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月底前,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部分核拨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协调各街道、乡镇组织优待金的发放。
  (二)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在每年年底前,负责将本区县当年接收的退役义务兵立功受奖情况书面报送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由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优抚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优抚部门汇总后,在9月底前,将其与享受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核拨给有关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在每年年底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前发给义务兵。此卡在每年年底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本区县(或乡镇)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已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定额转入两年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优待金,在义务兵退役次年2月底前,按照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义务兵光荣卡。
  (三)退役义务兵及其家属可按照规定,持卡至各区县有关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优待金减半发放。
  第十三条为保证优待金管理和发放的顺利开展,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07〕18号)同时废止。各区县、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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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21
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

一、士官退役费
士官复员退役费包括:
一是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饺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是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三是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四是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五是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六是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饺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七是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八是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义务兵退役费
义务兵退伍费包括:
一是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三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四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五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第2个回答  2012-07-23
9000+半年津贴保险和伙食补贴5000,要交被装的没交其就从5000里扣。 9000的是张银行卡,回到当地去武装部报道后拿证明去银行转账或者取出来。5000的是临行前几天从财务或者司务长那领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1-07
5万,但是要看你是什么兵
第4个回答  2012-07-23
没多少钱的,看地方的经济建设气的,有的多一点有的少一点!看你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了,这个也差很多钱的。你最好到民政局或者哪里去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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