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监护权是女方的,但是现在孩子一直跟男方过,可以要求孩子他妈把孩子带去吗?

离婚时他妈带走孩子的,不到一年又以带着孩子生活不方便,不方便再嫁等借口把孩子送回来给男方。现在已经四五年了,之前女方一直没付抚养费,就今年才开始给。我想问下,既然监护权是女方的,是不是可以要求孩子与女方一起生活?如果女方还是不同意带孩子走,那男方可以要求更改监护权吗?有了监护权的一方有哪些多出来的权利和义务呢?谢谢了。
孩子现在8周

孩子的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变更的话,你可以与对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无法达成协议,你作为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的话法院会考虑一定条件,主要是一下几条:
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抚养子女;
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比如有恶习);
 三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另外一方又有能力的;
四是由其他正当理由的。
现在法院进行判决的话,仍然要考量怎样有利于子女。你可以对照这些条件进行分析,看看你怎样做比较好。你所说的这种情况说明女方无能力或者能力不足或者责任心还不够,希望你的行为不要对孩子带来影响,不要将孩子推来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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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4
如果当初抚养协议确定由女方抚养,那自然有权要求女方实际抚养。否则,当然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实际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不实际抚养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实际抚养的一方并没有特别的权利、义务。实际抚养的一方也不得禁止另一方接触、探望子女。
你的情形如果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得到支持几率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2个回答  2012-07-26
可以啊,法院哦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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