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 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 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2、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
(一) 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 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 本企业章程;
(五) 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3、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 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1、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享受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的优惠(不足3.5万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企业所得税享受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具体相关内容参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
2、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文件精神,福利企业进口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设备时可享受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限制进口设备除外)。
3、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残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残疾人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情况,按每位残疾人职工每年3000或5000元的标准补贴福利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申办社会福利企业条件
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所需材料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填写《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一式三份)报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受理后通知企业提交申办材料。
3、市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网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民政局受理审批。
民政局发出审批意见。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资料齐备7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资料齐备7个工作日内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免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