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明确和理顺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推进深化改革的逻辑起点。“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的和结果。
要想实现真正的治理能力现代化,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一套完整、合法、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有了科学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孕育高水平的治理能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内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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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科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要避免几方面的认识误区。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在不同领域发挥治理的主体作用,这种主体性的发挥不是绝对的,单向的,而是相对的,是互动与合作的。
比如在群众自治领域,无疑需要给社会组织和群众提供充足的空间和广阔的平台,但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各主体依法高效运转的同时,强调纵横交叉协作,从而形成政府间、部门间、公私间的跨界协作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