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位于新密曲梁镇那个方向

如题所述

原告以《意向书》是依据《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协议解除原订《合同书》,原告据此诉请法院确认《合同书》已解除。
但《意向书》
第二条:“被告在完善工程施工资料并出具相关资质单位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手续后,原告接受被告全部合格工程;
第五条:“原告在正式接受被告工程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继续有效”;
第六条:”被告必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善以上第二条约定的条件”。
被告认为是依据《合同法》第45条的附条件解除原订《合同书》,问是否有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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