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出具参保(合)凭证办理。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手续。
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扩展资料: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划入;满35周岁以上至0岁以下的按2%划入;满50周岁以上至退休的按2.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的4.5%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二十八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注销其个人帐户。
自己卡里的钱
追答也转不了,只能在当地用.不能异地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