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每月的最后一天发放工资。指本月。
因为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只说明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那么公司在月底,哪怕在月底最后一天发也是在可操作的范围之内的。除非在签合同的时候约定在具体是每月的几日发工资。
比如:公司每次结算工资是每月1号到30号(有31号就是31号,当月最后一天)的工资,那么在次月15号之前发放都是合理的。假如公司每次结算工资是上月25号到这月25号,那么在下月15号发放工资,就是不合理的,因为从这月25到下月15号,已经20天了。所以这种情况是要在10号以前发放薪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