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Petroleum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缩写为CAPEC。
第二条 协会是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系统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及生产制造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并经国家正式批准的非营利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推进会员单位改革与技术进步,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石油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六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石油工程建设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保护企业整体利益;
(二)对石油工程建设新办企业的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由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审批的依据;
(三)组织优质工程等各类创优活动的评审,参与石油重大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和调研,总结企业项目管理经验,提高石油职工质量意识;
(四)组织人才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五)做好信息服务,办好协会会刊,及时向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六)开展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为会员单位解决技术难题;
(七)承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委托交办的专业管理工作及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单位:
(一)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石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及生产制造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石油工程建设有关的建设单位、生产制造单位、施工单位、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台资企业)。协会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协会的决议;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七)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文件形式通知入会单位为正式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协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初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帮助协会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署协会业务活动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4月15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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