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章程
(1998年11月20日修改报审,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999年11月1日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 英 文 名 称: CHINA PETROLEUM AND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INSTITUTE 简称 :CPPEI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在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下,由有志于推进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包括工艺、设备、工程建设等)技术进步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的全国性技术与经济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全体会员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从事各种科学技术和管理的调查、咨询、交流和服务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本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和平里7区16楼 邮 编:10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我国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所需的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宏观研究,提出建议,供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出口、技术攻关等工作参考;
(二)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专题研究、技术咨询和其他工作,协助企业改善生产和经营;
(三)同国外相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积极开展活动,促进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
(四)同国内有关组织、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建立广泛联系,共同推进我国石油和石油化工工程的技术进步;
(五)支持兴办科技实体,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六)利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交流,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能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有两名以上正式会员介绍和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团体会员单位必须有本会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提出申请。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报秘书长批准。
(三)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分别颁发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个人会员视本人实际能力和影响, 分别聘为研究员、顾问和高级顾问。聘期一般为四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信息及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联系本专业的科技人员,共同对有关技术经济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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