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单位辞职,单位要求退还产假期间公司或生育津贴,并以此为由不给我办手续,合法吗?

我2014年12月生孩子,公司产假98天,产假期间每月发基本公司实发到手2000多,2015年5月生育津贴打到我的社保账户12000。2016年5月从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通过后,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最后提出要求退回3个月的产假公司加保险大约八九千或者生育险二选一,否则不予办理保险等手续,我现在已经离开公司,但是手续扣在单位,请问从法律上讲公司可以这样无限期的压着我的手续吗?这个钱我应该交吗?这样拖下去对我而言的后果是什么?
接下来我该怎么办?求支招,谢谢!

不合法,劳动者怀孕和生产期间依法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应当依法办理离职,正式员工提前30天递交书面离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离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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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单位的所有做法违法;
可以找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维权,电话:12333.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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