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时,标署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向我发入职通知,于是我去了在A公司上班,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签署在B公司,但是B公司实际上没有实体,所有人依然在A公司办公,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求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目前,标署A公司的人力邮件中涉及的薪资和社保均由B公司支付和缴纳,那么如果损害实际利益,大致是指的哪些?以及公司规避实际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可以从中避开或者获得哪些?盼解答~谢谢~
追答根据你说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应该只是公司税务方面的考虑,对你和工资和社保不构成损害,你不必多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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