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署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

招聘时,标署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向我发入职通知,于是我去了在A公司上班,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签署在B公司,但是B公司实际上没有实体,所有人依然在A公司办公,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求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在排除劳务派遣用工以外,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在实际劳动合同签署单位巩固工作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第一,需要考虑是否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如果是劳务派遣,那么法定形式即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署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合同签署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第二,如果排除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那么用人单位恶意使劳动者的实际合同合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结果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照仲裁结果申请执行,若用人单位对裁定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劳动者应积极应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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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阅合同后,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造成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发生纠纷时,容易相互推诿,不想承担责任,损害劳动者利益。

对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列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签约对方为当事人;如果签约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与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则应将实际用人单位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与签约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第2个回答  2021-12-13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和实际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
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3个回答  2014-08-05
您好,这种情况是违法的,有用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实际劳动关系的嫌疑,如果损害到了您的实际利益,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实际劳动关系是和A公司发生的。追问

目前,标署A公司的人力邮件中涉及的薪资和社保均由B公司支付和缴纳,那么如果损害实际利益,大致是指的哪些?以及公司规避实际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可以从中避开或者获得哪些?盼解答~谢谢~

追答

根据你说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应该只是公司税务方面的考虑,对你和工资和社保不构成损害,你不必多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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