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诉(刑拘直诉)案件,指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
适用刑拘直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还应当同时符合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刑拘直诉)没有异议等一系列条件。
刑拘直诉机制是突破原有刑事诉讼思维,优化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改革举措,通过在刑拘与起诉之间架构起一条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增效减负,最大限度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减少了审前羁押。
刑拘直诉的优点
1、缩短了办案时间
采用刑拘直诉机制后,对拘留期7日的刑事案件,公检法三家的办案期限为“3+3+2”;对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日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为“15+7+8”。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被定罪量刑,少则7日以内,最多30日,相对于传统办案模式又快又好,提升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2、保证了办案质量
刑拘直诉机制能够灵活适用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满足认罪认罚要求的案件,也同时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3、提升了办案效果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又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刑拘直诉机制,既避免出现“构罪即捕”导致的捕后轻刑率过高问题,又能够有效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或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有效提升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保障了合法权益
由于基层公检法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理案件往往会不分轻重罪按序“排队”办理,采用刑拘直诉机制,类似医院挂号开药的“便民号”,能够迅速将轻罪从大量案件中分离出来,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直诉案件
公安机关案件直诉是在没有经过逮捕程序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
一、直诉案件分两种:
1、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起诉;
2、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分的协调与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而直接将其移送起诉。例如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适用直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159、160、161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侦查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还要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直诉案件办理的程序
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直诉案件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