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天时偷偷录的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
2、《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视听资料属于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显然,手机录音属于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属于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手机录音也不例外,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3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其证明力。所以手机录音必须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且无疑点的,法院才会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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