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举几个案例

只要有非法目的,就是非法的,不可能是合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个假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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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明白这个意思,但是这11个字是法条里的原文啊

再问一句,这是我国特有的说法吗?其他国家的法律有没有类似这个意思的法条?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

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

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

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

有关案例:

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这时,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师的答辩意见。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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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2

1、将国有资产转移等途径以签合同等合法方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案例一:

浙江省出现首例“确认改制无效”案。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1名职工因为不满“红顶商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资产装进了个人和家族腰包,近日将组建该公司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新公司连同新公司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

同时,经职工举报,省、市纪检与检察机关揭开了台州市黄岩区国土局原副局长、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谋取巨大利益而大肆行贿、非法操作的内幕。

一些国企领导往往借改制之机,通过转移资产、评估缩水、低价出售等形式处理国有企业,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自卖自买,将巨额国有资产“合法”地装入个人腰包。

表面上看,企业领导获得巨额资产都是合法的,国有资产往往在一夜之间蒸发和缩水,而一些管理者则在一夜之间成为巨富,比变戏法还要见效。但实质上却是典型的侵吞国有资产,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十足的损公肥私、非法侵占行为。

2、将房屋权利赠与对方,并制造假合同来达到非法目的。

案例二:

丁洪东与刘丽于去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两个多月,刘丽听说丁洪东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私自购买一套房产,还将房产过户给“小三”孙岩。刘丽找到丁洪东,要求他将送给孙岩的房子要回来。丁洪东说,房子早已过户给孙岩了,产权证上写的是孙岩的名字。

再说,他与孙岩已经分手,孙岩根本不可能将房子还给他。刘丽将前夫丁洪东和孙岩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房屋的相应所有权。在起诉状中,刘丽请求法院确认丁洪东与孙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

丁洪东自愿将房屋出卖给自己,并且已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理,高新区法院判决丁洪东与孙岩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岩返还刘丽购房款30万元。

丁洪东与刘丽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此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系丁洪东将房屋权利赠与孙岩,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丁洪东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刘丽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判令孙岩返还刘丽该房屋一半的购房款30万元。

扩展资料:

1、以合法形式拖置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2、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以物抵债协议实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假借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为走私货物等。这些订立合同的行为在外表上看是合法的,实际上其真正目的是非法的。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而且还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警惕改制成为侵吞国有资产的“合法”渠道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丈夫婚内给“小三”买房 离婚后前妻起诉要回30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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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对此种合同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以合法形式拖置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以物抵债协议实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假借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为走私货物等。这些订立合同的行为在外表上看是合法的,实际上其真正目的是非法的。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而且还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是委托理财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又约定,钛业公司同意健桥公司对国债进行回购,回购所得资金由健桥公司自主使用;健桥公司承诺在国债管理期末向钛业公司归还受托本金时,按照投资年收益率9%支付钛业公司投资收益,作为对钛业公司授予健桥公司回购资金使用权的补偿。

这种约定变更了《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实质上是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禁止借贷等有关规定。故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补充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合同。

扩展资料

评判一个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形式合法化。

所谓形式合法化就是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从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均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单纯从形式上不能判断合同是无效的。

2、行为两重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行为具有两重性,“合法形式”下一定掩盖着另一个“违法形式”的存在,只有揭开“合法形式”的面纱,找到“违法形式”行为的存在,才能判断其行为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张三购买李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拟用贷款支付。但张三名下有多套住房,再贷款利率较高。张三就用其弟弟张四的名义到银行贷款,其弟弟是第一套房,贷款利率较低,张三用其弟弟张四的名字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个十分简单的买卖合同。

此买卖合同中,除了有房屋的地址、房款总数、首付款数额外,其他什么也没有。合同签订的时间、交房的时间、办理权属转移的时间、房款支付方式(是否有贷款)违约责任等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的条款均没有。因为双方明白,这个合同是个形式,真正的贷款付房费的是张三。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的合同,是真合同。目的是将李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三。张四与李四的合同就是假合同。这个合同就是合法形式下掩盖的那个非法形式。

3、目的两重性。

一般说来,一个合同行为只有一个目的。但此种合同都有两个目的。让人看得见的是合法形式下的合法目的。“合法目的”掩盖着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行为人的真实目的。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5期刊登的裁判文书《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利达海洋馆先后24次向中行北京分行提交不可撤销申请,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中行北京分行先后24次对其开立跟单信用证,开出金额达2460万余美元。海洋馆开证申请表面目的是进口货物,真实目的是在境实施外贴现行为,套取国家外汇。

4、主观故意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在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放任。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一方肯定是直接故意。其明知这个“形式”就是一个幌子,是掩盖真实目的的面纱,不是他要达到的真实目的。

合同另一方,可能不知对行为真实目的或者即使知道也采取放任的态度,但不是其追求的结果。如果双方都是直接故意,则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

5、损害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后果一定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这里的他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能是国家、团体、法人、某社会组织、机构、自然人等。这个他人一定是具体的,不能是泛指的。如果泛指,则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五个方面的特征,构成了是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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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1

以合法形式拖置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①张三购买李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拟用贷款支付。但张三名下有多套住房,再贷款利率较高。张三就用其弟弟张四的名义到银行贷款,其弟弟是第一套房,贷款利率较低,张三用其弟弟张四的名字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个十分简单的买卖合同。

此买卖合同中,除了有房屋的地址、房款总数、首付款数额外,其他什么也没有。合同签订的时间、交房的时间、办理权属转移的时间、房款支付方式(是否有贷款)违约责任等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的条款均没有。因为双方明白,这个合同是个形式,真正的贷款付房费的是张三。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的合同,是真合同。目的是将李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三。张四与李四的合同就是假合同。这个合同就是合法形式下掩盖的那个非法形式。

②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5期刊登的裁判文书《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利达海洋馆先后24次向中行北京分行提交不可撤销申请,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中行北京分行先后24次对其开立跟单信用证,开出金额达2460万余美元。

海洋馆开证申请表面目的是进口货物,真实目的是在境实施外贴现行为,套取国家外汇。

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是委托理财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又约定,钛业公司同意健桥公司对国债进行回购。

回购所得资金由健桥公司自主使用;健桥公司承诺在国债管理期末向钛业公司归还受托本金时,按照投资年收益率9%支付钛业公司投资收益,作为对钛业公司授予健桥公司回购资金使用权的补偿。这种约定变更了《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

实质上是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禁止借贷等有关规定。故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补充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合同。

④位于北京亦庄的国锐金嵿项目仍然“明目张胆”的在售楼时搭售装修,试图变相涨价。

“捆绑装修”的强制搭售行为使得消费者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装修价远远高于普遍的市场水平,那么这属于不公平交易。这种行为符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⑤“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此种行为尽管法律有合同不得设立流押的规定,也就是合同中不能约定转让抵押物所有权以偿债。

但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人同意以整个抵押物的所有权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换句话说,事先不做相关约定,等到债务双方“法庭上见”时,卖房人当庭表示同意以自己的房产清偿买房人的债务,这种行为本身在理论上是不违法的。

但他特别提醒,所说的这种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属于目前各级法院重点打击的“虚假诉讼”,一旦被发现核实,相关当事人不但不能达到目的,还可能受到相应的民事制裁甚至刑事处罚。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结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对此种合同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4、结合《合同法》该条其它项下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北京法院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

宁阳县人民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的认定

人民网- 通过诉讼过户房产避税?专家分析:既不省钱也不安全

人民网-  开发商捆绑装修违法违规 国锐金嵿业主可诉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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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合同法》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单独成条款,只是强调而已。

任何民事行为都包括形式和目的,形式就是指行为的外在表现,目的其实就是行为的内心意思表示,这是民事行为不可分的两个方面,理论上不可能出现单独的“合法的形式”一说,因为“形式”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

所以,一个行为的意思表示非法,其外在形式必然是非法。条文里之所以用“合法形式”其实就是指“看上去合法的形式”的意思。立法者怕老百姓识别能力有限,就突出强调一下而已。同理,楼上所说的黄金买卖的例子,买卖黄金是非法的,赠与的行为当然也是非法的,就显而易见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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