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55号有效否

如题所述

我个人认为:
第一,根据我的理解,您提出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可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您提出的“财税55号”,我不清楚具体指哪个文件名称,但从文号上可以判断,该法律文件应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某个规范性文件。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位阶”的规定,“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的效力。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与前三者相比,是最低位阶的。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无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内容不能矛盾或冲突,否则,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就是无效的。另一方面,较低位阶的法律文件可以对较高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具体化、详细化、可操作化的规定。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还规定,新的法律文件可以在其内容中明确废止某些法律文件;如果新的法律文件未明确废止其他法律文件,但是某些原有法律文件确实与新法律文件在内容上相冲突,那么原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在新法律文件生效后自动废止。
第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明确提出是否废止“财税55号”。您可以根据我前面提到的基本规则进行判断:如果二者内容不矛盾,可以视为“财税55号”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细化,“财税55号”继续有效;如果二者内容出现矛盾,则“财税55号”中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冲突的那些条款无效,但是“财税55号”中不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冲突的那些条款仍然有效。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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