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汇票是一种单据,具有支付功能、结算功能等,在商业贸易中是常用的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如下: 1、无金额起点限制; 2、付款人是银行; 3、出票人必须在承兑(付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4、付款期限长达6个月; 5、可以贴现; 6、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法律依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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