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不平等条约及内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中英《南京条约》 :1842年8月29日签订。

主要内容 1.割香港岛给英国。2.赔款2100万银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中日《马关条约》 :1895年4月17日。

1.中国承认朝鲜“完全自主”。2.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和澎湖列岛。3.赔款白银二亿两。4.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任意投资设厂。5.增开新的通商口岸。

八国联军《辛丑条约》: 1901年9月7日。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5.惩办"首祸诸臣"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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