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具体环节

如题所述

《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
监察程序分为4个环节,具体如下: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中新社北京9月20日电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20日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等等。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等等。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等。
有分析称,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条例》称,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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