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如题所述

对违纪人员责任的划分,是准确认定其违纪行为并追究党纪责任的基础。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不同的责任人员也需承担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力度。
共同违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党员共同故意实施违纪行为。实践中,不同身份的主体共同实施违纪行为的情况具有多样性。
第一种情形,两名以上党员共同实施无身份要求的违纪行为。违纪行为从主体上来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主体,即党员;另一类是特殊主体,即党员领导干部。从成立条件上来说,共同违纪首先要求参与违纪行为的主体都具备党员身份,一方为党员,另一方为非党员的不能构成共同违纪。其次,参与者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对违纪行为均有明确的认识,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违纪后果的发生。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不能认定为共同违纪。客观上可能表现为共同实施同样的行为,也可能表现为分工合作,各司其职,阶段性参与等。这种共同违纪中,按参与者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种情形,党员领导干部与非领导干部的党员共同实施主体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部分违纪行为只有具备领导干部身份的党员才能实施。在这种主体身份有特定要求的违纪行为中,若共同参与的党员为非领导干部能否构成共同违纪?从共同违纪的规定来看,只要参与方具备党员身份,客观上有共同的违纪行为,就应认定为共同违纪。共同违纪是一个整体行为,每名参与者所起的作用虽然不同,但作用之间具有内在联系,都是共同违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作用表现为利用其职权、职务影响力为共同违纪提供便利条件,其他人的作用可能表现为具体执行、实施。
第三种情形,党员监察对象与非党员监察对象共同实施违纪行为。实践中,有的公职人员不具备党员身份,存在党员监察对象与非党员监察对象共同实施违纪行为的情形。如常见的党员监察对象与非党员监察对象共同经商办企业、共同侵占单位财物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等。非党员监察对象不具有党员身份,因此不能认定共同违纪。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党员公职人员和非党员公职人员的行为同时构成违纪和职务违法,则党员公职人员与非党员公职人员可能构成共同违法。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党员公职人员和非党员公职人员的行为构成违纪但不构成职务违法,则不应认定非党员公职人员构成职务违法并给予政务处分。比如,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均不构成职务违法,只是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从重情节。
第四种情形,党员与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共同实施违纪行为。该种情形中,因部分参与者不具备党员身份,不能认定为共同违纪。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线索移交至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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