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体系中,当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时,会依据其特有的审判监督职能,启动再审程序。以下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关键条件:
首先,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司法机构和公职人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这些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不同主体的再审权限和程序流程有所差异。
其次,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且这些决定确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问题。只有当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时,才可能启动再审。对于未生效的裁判,即使发现错误,也通常通过二审程序纠正,而非审判监督程序。
最后,决定再审的行动必须由具备相应权力的组织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这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必要步骤。只有在得到正式裁定后,再审程序才能正式启动。这种监督程序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