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基础建设,以及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管理,提升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重点县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特定条件和程序甄选,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并备案后,纳入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县级行政区。这些地区将实行集中的投入、重点的扶持和整体的推动,以有计划的方式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指导。建设过程中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及“每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策略。选择那些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具有显著示范作用、前期工作充分、规划完善的地区,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鼓励农民参与投工投劳,增加资金投入,加速工程进度,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实现飞跃式发展。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需集中资金投入,合理分配技术力量和资源,并积极创新管理机制。要从分散投入转向集中投入,从面上建设转向重点建设,从单项突破转向整体推进,从重建轻管转向建管并重,确保重点县建设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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