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是由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多少的水域

如题所述

专属经济区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水域。这一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而是一个新的海洋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沿海国建立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的问题形成了以发展中国家包括部分发达国家为一方,以苏、美等海洋大国为一方的激烈争论的局面。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后者则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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