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的老人在工作时段内受伤怎么办?没有劳动合同,而且老板不负医药费也不让辞职,老板说工作没做完

1在上班的路上摔倒受伤,
2工作要两人组合才可以做,受伤的一人未满60岁,另一人超过60。辞职要两人一起辞,
3劳动局说他们属于退休年龄不由劳动局管,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请求有经验的人帮忙!!
谢谢

    工作时间段内受伤,可以做工伤鉴定,如果认定为工伤,老板应当进行工伤赔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老板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22
1、超过六十岁的人和用人单位属于雇佣关系,如果在工作期间内发生人身损害的,雇主要承担雇主责任,雇主应当向雇员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如果用人单位不赔偿向法院起诉。
第2个回答  2012-08-22
超过60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双方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建立劳动合同,并不意味超过60岁的劳动者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你可以叫那个超过60岁的劳动者向当地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管什么结果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了劳动关系后,工伤待遇赔偿就不难解决了。需要说明的是,超过60岁的劳动者,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同意建立劳动关系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单方要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是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8-22
很遗憾,'1在上班的路上摔倒受伤,',如果不是交通事故,是不能作为工伤处理的。单位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工作要两人组合才可以做,受伤的一人未满60岁,另一人超过60。辞职要两人一起辞,’,该理由没有依据。可以辞职,当然,单位也不需要补偿。
可以要求单位补助。与单位协商。
第4个回答  2012-08-22
你好!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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