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如题所述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时,遵循共同协商原则是关键。根据婚姻法第39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需双方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作出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也强调了协商的必要性,包括同意转让出资额、确定转让份额和价格,还需征得其他股东的意见。考虑到股权价值的波动性,直接以某一时刻的评估价作为分割依据并不合理,且可能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收益目标。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补偿或股权归属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达,法院不宜过多干预。由于股东配偶享有准共有股权,他们有权选择成为股东。除非其他股东明确反对转让或当事人自愿放弃,法院不应剥夺这种权利。然而,现行公司法对股东配偶的加入权有一定的限制。虽然判决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可以保护配偶权益,但如果其他股东不接受,股权分割可能会陷入困境,可能导致非股东一方的权益保护不足,同时也可能影响公司的人员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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